65.下列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之規定,何者錯誤?
(A)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B)於1年內對以前曾服務過之部門進行稽核
(C)不得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D)不得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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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913), C(35), D(10), E(0) #2941772
統計: A(7), B(913), C(35), D(10), E(0) #2941772
詳解 (共 2 筆)
#7096667
第 16 條
1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2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三、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六、未配合辦理本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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