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有何相同之處?
(A)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均由內政部部長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C)職權相同
(D)人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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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9), B(110), C(28), D(77), E(0) #132432
統計: A(6499), B(110), C(28), D(77), E(0) #132432
詳解 (共 4 筆)
#361656
釋 字 第 541 號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既已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之任命程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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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51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十九人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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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496
吐血~考試和監察的正(副)院長和委員全都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書沒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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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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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II.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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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II.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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