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得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不受其拘束?
(A)憲法
(B)緊急命令
(C)法律
(D)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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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65), C(474), D(2808), E(0) #132751
統計: A(90), B(65), C(474), D(2808), E(0) #132751
詳解 (共 3 筆)
#726405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216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76年6月19日 |
| 解釋爭點 | 對審判上所引涉法律見解之行政命令,得聲請解釋? |
| 解釋文 |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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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28
有錯!!!太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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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45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得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不受其拘束: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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