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關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7 年 1 月 31 日修正),第三條指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特定 教育理念之實踐,應以下列何者為中心?
(A) 學校
(B) 學生
(C) 課程
(D)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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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477), C(60), D(28), E(0) #3108666

詳解 (共 2 筆)

#5833058
B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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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2.前項特定教育理念之實踐,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並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3.本條例所稱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私立學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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