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於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 不得逾多少個月?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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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787), C(252), D(31), E(0) #3141732

詳解 (共 2 筆)

#603367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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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2   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並於取得估價報告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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