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召集之股東會,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宜有董事會過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親自出席
(B)股東會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C)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
(D)遇有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之情事者,董事會其他成員宜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為主席,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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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1), B(9), C(35), D(229), E(0) #314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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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672
(B)應改為宜有過半數董事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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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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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條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訂定股東提名董事、監察人及股東會提案之原則及作業流程,並對股東依法提出之議案為妥適處理;股東會開會應安排便利之開會地點並宜輔以視訊為之、預留充足之時間及派任適足適任人員辦理報到程序,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並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及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含至少一席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或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其他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7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

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宜委任專業股務代辦機構辦理股東會事務,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方式,同步上傳中英文版年報、年度財務報告、股東會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並應採行電子投票,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上市上櫃公司宜避免於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上市上櫃公司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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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主席應充分知悉及遵守公司所訂議事規則,並維持議程順暢,不得恣意宣布散會。

為保障多數股東權益,遇有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之情事者,董事會其他成員宜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為主席,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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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6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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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條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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