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者,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時,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B)於董事會討論,應將獨立董事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C)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D)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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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4), C(106), D(952), E(0) #314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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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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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2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3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4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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