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有關薪資報酬委員事宜,下列何者有誤?
(A)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
(B)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C)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董事會屆期相同
(D)委員會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於六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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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45), C(143), D(888), E(0) #3141741
統計: A(91), B(45), C(143), D(888), E(0) #3141741
詳解 (共 3 筆)
#5908419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由董事會決定委任,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人數不足3人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招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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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2035
第 4 條
1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2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3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
4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於委任及異動時,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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