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督與管理,下列何者為誤?
(A)公開發行公司應至少每半年取得其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
(B)對各子公司管理報告進行分析檢討,若發現有異常或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應即督促各子公司確實改進或更正
(C)對重要子公司應加強分析資金貸與他人與為他人背書保證是否依法令規定及該公司所訂相關作業程序執行,並提列適足之備抵損失或認列背書保證負債準備
(D)重要子公司之範圍,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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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8), B(34), C(78), D(161), E(0) #3141747
統計: A(858), B(34), C(78), D(161), E(0) #3141747
詳解 (共 2 筆)
#7082148
第 40 條
1 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公司應督導各子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及業務資訊系統。
二、公司與各子公司間應建立有效之財務及業務溝通系統,子公司除前條所列之重大財務、業務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前陳報公司外,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應為公告或申報之其他足以影響公司權益及證券價格之重大事項亦應於事實發生時立即向公司報告。
三、公司應至少按季取得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包括營運報告、產銷量月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損益月報表、現金流量月報表、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及逾期帳款明細表、存貨庫齡分析表、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月報表等,進行分析檢討。
四、公司應配合法令規定之應公告或申報事項及其時限,及時安排各子公司提供必要之財務、業務資訊,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各子公司之財務報告。
2 前項第三款有關公司應取得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進行分析檢討;其應遵行事項,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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