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5檢察官認為縣(市)長選舉當選票數不實,有影響當選結果之虞者,得向下列何機關提起確認當選無效?
(A)管轄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
(C)最高法院
(D)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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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4), C(8), D(42), E(0) #782452

詳解 (共 2 筆)

#2197240
第一百零二條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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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條(當選無效之訴之提起)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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