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稱為:
(A)主物
(B)從物
(C)天然孳息
(D)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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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5), C(30), D(3347), E(0) #913910
統計: A(17), B(45), C(30), D(3347), E(0) #913910
詳解 (共 2 筆)
#1515418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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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502
(A) 主物→從民法第68條可以推知主物是具有主要且獨立效用的物,例如:電視機、眼鏡、車子、檯燈。
(B) 從物→從物是用來輔助主物效用的物,但從物同樣是獨立個體,並不是主物的成分,從物和主物的所有權會屬於同一人,最重要的特點則是從物需要持續地輔助主物的經濟效用,在輔助主物之外,不具有獨立使用的經濟效益。例如:電視機的遙控器、眼鏡的眼鏡盒、車子的備胎。
(C) 天然孳息→屬於孳息的一種,是按照物的天然使用方法而額外產生的產物,例如果實、雞蛋、牛奶、羊毛等不需要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會自然產生的東西。
(D) 法定孳息→屬於孳息的一種,跟天然孳息不同,是因為法律關係而額外產生的利益。例如因為租賃契約的租金、消費借貸契約而約定的利息之類因為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利益。
(D) 法定孳息→屬於孳息的一種,跟天然孳息不同,是因為法律關係而額外產生的利益。例如因為租賃契約的租金、消費借貸契約而約定的利息之類因為法律行為而產生的利益。
民法
第68條
I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II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I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II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第69條
I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II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I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II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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