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原判決法院不得審查當事人提出之上訴理由狀是否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B)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理由書,逾期提出,其上訴仍為不合法
(C)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提起第三審上訴,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得附帶提起第三審上訴
(D)第二審判決命甲返還借款予乙,甲以其於第二審判決後主動清償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依甲提出之證物,認甲確已清償時,應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乙之訴
統計: A(170), B(171), C(53), D(61), E(0) #370877
詳解 (共 6 筆)
| 【裁判字號】:76年台抗字第353號 | |
| 【裁判要旨】: |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二十日,雖係一般法定期間
,而非不變期間,但該條既明文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
以裁定駁回之。則上訴人及原第二審法院均有遵守此項規定之義務。抗告
論旨以上開期間非不變期間,抗告人非不得於第三審判決前提出上訴理由
書,據以指適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
(A) 第四百七十條(上訴狀之提出)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第四百七十六條(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B)
第四百七十一條(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C)
第四百六十五條(不得上訴之規定~未於第二審聲明不服)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答案是(A)原判決法院不得審查當事人提出之上訴理由狀是否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然第四百七十條第2項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又第四百七十一條(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釋字416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一四號判例所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表示第二審應該對上訴狀中"是否有寫"具體指摘的內容進行審查吧
至於是否真的違反法令,由第三審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