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屬正確?①受訴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先與當事人進行爭點整理程序 ②為避免對造當事人與證人勾串,聲請訊問證人時,不宜表明待證事實 ③受訴法院所命當事人提出之文書內容,如涉及當事人之隱私,當事人不得拒絕提出,但受訴法院應以不公開方式調查證據 ④一造當事人故意將證據滅失,致妨礙他造當事人使用該證據,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為真實 ⑤關於財產權訴訟之本案審理,法院一律不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A)①③④⑤
(B)②③⑤
(C)①④
(D)②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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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59), C(1066), D(32), E(0) #370879
統計: A(157), B(59), C(1066), D(32), E(0) #370879
詳解 (共 4 筆)
#1317283
② §298I :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③ §344II: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⑤ §367-1I: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③ §344II: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⑤ §367-1I: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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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189
①受訴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先與當事人進行爭點整理程序(O)
②為避免對造當事人與證人勾串,聲請訊問證人時,不宜表明待證事實(X;「應」表明訊問之事項)
③受訴法院所命當事人提出之文書內容,如涉及當事人之隱私,當事人不得拒絕提出,但受訴法院應以不公開方式調查證據(X;當事人「得」拒絕提出)
④一造當事人故意將證據滅失,致妨礙他造當事人使用該證據,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為真實(O)
⑤關於財產權訴訟之本案審理,法院一律不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X;「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第 296-1 條 (訴訟有關爭點之曉諭)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
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②為避免對造當事人與證人勾串,聲請訊問證人時,
③受訴法院所命當事人提出之文書內容,如涉及當事人之隱私,當事人
④一造當事人故意將證據滅失,致妨礙他造當事人使用該證據,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為真實(O)
⑤關於財產權訴訟之本案審理,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296-1 條 (訴訟有關爭點之曉諭)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
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 第 367-1 條 (當事人訊問)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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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166
請問③出自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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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929
(4) 28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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