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何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應有保險利益?
(A)保險人
(B)受益人
(C)要保人
(D)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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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368), C(6819), D(33), E(0) #173101
統計: A(287), B(368), C(6819), D(33), E(0) #173101
詳解 (共 3 筆)
#958654
第 九 條 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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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存在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之利害關係,因保險利益存在而獲有利益,因保險利益毀損而遭受損害。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就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所謂「家屬」的解釋,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指凡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除家長外,其餘均為 「家屬」,不是以有無親屬關係為認定標準。舉例來說,當爺爺與孫子同住一起,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時,爺爺和孫子才有保險 利益產生。假如爺爺與孫子一個住國外、一個住國內,兩人並未同住一起時,是無法被認定具有保險利益的。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即實際供給要保人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人。 三、債務人:故債權人得以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投保。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例如董事、監察人即屬為公司管理財產之人,故公司對其董事、監察人 即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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