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續期保險費繳費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A)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B)視為契約自始不生效
(C)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D)保險人應催告,但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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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0), B(173), C(11534), D(363), E(1) #173106
統計: A(1460), B(173), C(11534), D(363), E(1) #173106
詳解 (共 6 筆)
#217244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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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828
所以寬限期滿是先停效,2年内可以復效,超過2年就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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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253
停止: 還可以恢復
終止:不能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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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825
終止:自終止日起就失去效力,若未來你還想要投保,就必須重新投保新的保單,哪份保單要以你那時候的年紀、身體狀況、投保金額、投保類型,來計算新的保費。 停效:因為保費沒有繳交而遭到停止,在那段時間內,是沒有保障的。若你想要恢復以往的保障效力,那麼2年之內都可以恢復契約,只需要繳清之前所拖欠的保費即可,等繳清之前的保費之後,以後的保費計算還是依造當時的投保的保費計算,並不會提高;反而言之,一但過了2年,那麼契約就會自動失效,等於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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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549
第 十三 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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