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保險費已付足多久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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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12231), C(497), D(133), E(1) #173112

詳解 (共 6 筆)

#1163674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第二十一條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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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38

第 二十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十一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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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657

第二十一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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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654
回3F--所以如果知道自己是被保險人.應該把這一條法規背熟.就算不能救自己一命.至少可以活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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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108
那未滿一年 不就被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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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977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保險費已付...
(共 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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