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其保險費已付足多久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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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12231), C(497), D(133), E(1) #173112
統計: A(327), B(12231), C(497), D(133), E(1) #173112
詳解 (共 6 筆)
#1163674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十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第二十一條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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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338
第 二十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十一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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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657
第二十一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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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654
回3F--所以如果知道自己是被保險人.應該把這一條法規背熟.就算不能救自己一命.至少可以活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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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108
那未滿一年 不就被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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