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依法令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幾歲者,從事坑內工作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A)6
(B)12
(C)18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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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1), C(787), D(20), E(0) #705631

詳解 (共 1 筆)

#1100499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坑內工作。

()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_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超過220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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