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因行政機關有過失的錯誤行政指導致權利受損,有何種救濟途徑?
(A)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B)依民法請求賠償
(C)不得請求賠償
(D)依訴願法請求賠償
統計: A(3344), B(205), C(323), D(750), E(0) #136143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沒說,但國賠法2有說阿~
符合國賠要件~
1.公務員
2.執行職務
3.行使公權力
4.違背應注意之義務,過失有責
5.人民權利受損
6.有因果關係
行政機關有過失的錯誤行政指導導致權利受損--->違法行為≠違法處分
(D)依訴願法請求賠償 國賠法書面先行協議(賠償義務機關)
訴願法--針對-->撤銷處分、課予義務處分、違法處分
國家賠償法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 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因 行政機關 有過失、錯誤 行政指導,致權利 受損 2-84
→ 得 依國家賠償法 請求 賠償(向國家)
並 得 提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請求 更正違法指導
因 公務員 違法 執行職務,致權利 受損 2-126 (過失責任、代位責任)
→ 得 依國家賠償法 請求 賠償(向國家)
爾後卻是政府的公文錯誤,
便可請求國家賠償.
按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換言之,行政指導是一種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行為,相對人得明確拒絕指導時,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是行政指導之相對人果為之,僅得解釋為「行政指導之相對人自願配合或協助行政機關」,尚難謂其為授益行政處分,有信賴保護得請求合理補償之情形。惟「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亦分為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1項、第4條所明定,是行政指導亦有可能為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倘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所定要件,非不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5F提供的網址的意思是說有不法行為的時候,所以如果沒有不法就不行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