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其目的在維護人民之何種權利?
(A)政治受益權
(B)司法受益權
(C)經濟受益權
(D)財產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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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9510), C(48), D(126), E(0) #635971

詳解 (共 2 筆)

#2382946
訴訟為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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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權:人民積極要求國家行使統治權,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權利。

  • 經濟上受益權
    • 憲法第15條
    • 意義
      • 生存權:人民為求生存,有向國家請求協助維持最低生活水準,延續生命之權。另見憲法第155條。
      • 工作權:人民有選擇工作種類及向國家要求提供工作的權利。另見憲法第152、153條。
      • 財產權:人民對於其財產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權。
  • 行政上受益權
    • 憲法第16條
    • 請願權
      • 請願事項: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私人權益。請願法第2條。
      • 受理機關:主管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不包括司法機關。請願法第2條。
    • 訴願權
      • 訴願事項
        • 訴願法第1條
        • 訴願法第2條
        • 訴願法第3條
      • 訴願之管轄:訴願法第4條
      • 訴願前置主義
  • 司法上受益權
    • 憲法第16條
    • 意義:人民權益遭受損害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受公平裁判、獲得實質有效保護之權。
    • 種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
  • 教育上受益權
    • 憲法第21條規定
    • 相關條文:憲法第159條、第160、第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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