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某甲開車經過台北市十字路口,突然遭位於路口上方脫落之紅綠燈砸中車頂,甲應如何求償?
(A)向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B)向管理紅綠燈之公務員求償
(C)向承包紅綠燈設置工程之包商求償
(D)此為生活中之風險,無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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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62), B(110), C(108), D(22), E(0) #246658
統計: A(8462), B(110), C(108), D(22), E(0) #246658
詳解 (共 1 筆)
#514028
| 第 9 條 |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
| 第 10 條 |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
| 第 11 條 |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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