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下列何者非憲法上之法官?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B)普通法院法官
(C)行政法院法官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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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4), C(24), D(3557), E(0) #131798

詳解 (共 4 筆)

#11001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隸屬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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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837
隸屬考試院:

  • 銓敘部
  • 考選部
  • 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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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66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者。 
二、曾任簡任司法官、行政法院簡任評事八年以上;或曾任簡任司法官、行政法院簡任評事,並任簡任行政官合計八年以上者。 
三、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教授,講授法律主要科目八年以上,具有簡任公務員任用資格者。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曾任司法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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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7

考試院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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