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67.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如果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