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不是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應是大法官會議。
以下是我自維基百科擷取的資料:
中華民國
根據憲法,中華民國進行違憲審查的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並且採用集中審查制度,也就是大法官壟斷了進行違憲審查而宣告法律無效的權力,下級法院法官並不能自行直接將法律宣告為違憲而無效,但可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違憲審查的聲請。
這套制度源自於德國嗎?
67.法律違憲審查制度採取「集中型」的是何國?(A)英國(B)我國(C)日本(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