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宣示「教育權之主體」為
(A)國家
(B)學校
(C)教育行政機關
(D)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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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30), C(35), D(11483), E(6) #4264
統計: A(41), B(130), C(35), D(11483), E(6) #4264
詳解 (共 4 筆)
#206923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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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86
廣義來說,每個人都可以接受教育,所以不只是學生才是教育權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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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69
我記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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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67
正確來講應該是學生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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