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原本題目:30 依民國 99 年 8 月 9 日警政署頒「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有關警勤區員警派任原則,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警勤區員警非有不適任、陞遷等原因,不得任意調動 (B)警勤區員警派任時應遴選優秀員警專責擔任,並以久任(二年以上)為原則 (C)警勤區員警遇有未滿二年有異動情形,分局戶口組、人事室應共同執行管制,並陳報警察局核備 (D)警勤區缺額未立即派補者,分局應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警勤區劃分,檢討合併警勤區事宜 .修改成為30 依民國 99 年 8 月 9 日警政署頒「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有關警勤區員警派任原則,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警勤區員警非有不適任、陞遷等原因,不得任意調動 (B)警勤區員警派任時應遴選優秀員警專責擔任,並以久任(二年以上)為原則 (C)警勤區員警遇有未滿二年有異動情形,分局戶口組、人事室應共同執行管制,並陳報警察局核備 (D)警勤區缺額未立即派補者,分局應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警勤區劃分,檢討合併警勤區事宜 (E)已刪除
【已刪除】30 依民國 99 年 8 月 9 日警政署頒「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