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採複數決標之方式,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刊登於最後一次決標公告。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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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33), C(1), D(0), E(0) #662326
統計: A(20), B(33), C(1), D(0), E(0) #662326
詳解 (共 2 筆)
#6988174
您的敘述中提到「不同...底價之項目,刊登於最後一次決標公告」,這可能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5條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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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底價於決標後有「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情形者,得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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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
重點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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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結果(得標廠商、決標金額等):應在每次決標後即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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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若採複數決標且有尚未決標的部分,底價可以暫不公開,但所有相關項目決標完畢後,應公開底價。
因此,將每一次決標的結果延遲至「最後一次決標公告」才刊登是錯誤的,因為機關應在每次決標後即時公開該次決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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