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下列何者為公同共有財產? (A)合夥財產 (B)法定財產制中,不能證明..-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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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9)
A: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依據修法理由是指分別共有) C: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D: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E:第 808 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各半指分別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