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式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 徵收公告之日起多久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
(A)六個月
(B)八個月
(C)十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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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0), C(1), D(88), E(0) #1036779

詳解 (共 1 筆)

#1256042
土地徵收條例 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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