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何機關擬定?
(A)行政院
(B)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C)內政部
(D)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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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 C(70), D(1), E(0) #1036789
統計: A(16), B(1), C(70), D(1), E(0) #1036789
詳解 (共 1 筆)
#1256429
區域計畫法 4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區域計畫法 6條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
一、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二、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三、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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