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有下列何種情形致不能相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 1.面積過小 2.形勢不整 3.土地荒廢 4.土地被他人占用
(A)12
(B)23
(C)34
(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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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8), C(5), D(8), E(0) #1036791
統計: A(303), B(8), C(5), D(8), E(0) #1036791
詳解 (共 1 筆)
#1256435
土地徵收條例 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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