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土地法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 得超過幾倍?
(A)五倍
(B)十倍
(C)二十倍
(D)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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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 C(98), D(1), E(0) #1036715

詳解 (共 1 筆)

#1254896
土地法 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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