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只是指示原有的法定義務,並非在行政處主要意思表示外,添加從意思表示,而作成限制或補充行政處分之附款。
所營業務為商業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於核發營業許可時,加註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文字,用以指示原有之法定義務,並非對許可內容添加限制。
核發建築許可時,施工不得侵害相鄰人權益之註記,亦同。
68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故行政機關於核准遊行函件中註明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