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樓上6F,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條是沒有明列出「職位」,而有明列出「職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條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職等的關鍵字(職責)。
人事分類制度之職位分類制度-構成要素
職位分類之構成因素,大致有以下五項:
1. 職系:工作性質相同,而責任輕重和困難程度不同的一些職位系列。
2. 職等:工作性質不同,但困難程度、職責輕重、工作資格條件相同的職位。
3. 職位:職位分類結構之基礎,為最基本的構成因素。
4. 職組:工作性質相近的若干職系之集合。
5. 職門:工作性質相近的若干職組之集合。
68.下列何者之意涵係依據「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A)職位(B)職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