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80條所稱之法官?
(A)行政執行官
(B)檢察官
(C)司法警察官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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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04), C(42), D(1069), E(0) #133801
統計: A(34), B(104), C(42), D(1069), E(0) #133801
詳解 (共 6 筆)
#128022
釋字第162號:
一 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
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 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
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
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
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
,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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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23
憲法很愛考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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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8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是哪一條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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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38
恩....還真是煩 等於是又多好多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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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687
釋字162解釋文
....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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