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80條所稱之法官?
(A)行政執行官
(B)檢察官
(C)司法警察官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 B(104), C(42), D(1069), E(0) #133801

詳解 (共 6 筆)

#128022

釋字第162號:

一 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
  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 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
  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
  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
  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
  ,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6
0
#128023
憲法很愛考大法官解釋。
0
0
#12778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是哪一條說的?
0
1
#128038
恩....還真是煩 等於是又多好多法條
0
1
#2418756
請問這題是因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作的判決...
(共 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4332687

釋字162解釋文

....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