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下列那一個條件不適任精神復健機構負責人?
(A)曾服務於精神復健機構或衛生、社政及勞政主管機關補助辦理之精神病患社區復健計畫,擔任 專任人員六年以上之醫師、職能治療人員
(B)曾服務於衛生機關,擔任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五年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臨床心理 人員及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
(C)曾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擔任精神醫療專業工作二年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臨床 心理人員及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
(D)曾服務於精神社區復健中心,擔任精神醫療專業工作一年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 臨床心理人員及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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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1), C(3), D(177), E(0) #85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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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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