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有關通知詢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知告訴人、被害人到場說明,得使用證人通知書
(B)通知告發人或關係人到場,得使用證人通知書
(C)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者,得以口頭方式通知證人到場
(D)情形急迫者,可以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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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9), C(60), D(236), E(0) #314896

詳解 (共 1 筆)

#494956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一百點第一項: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第一百零五點

  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被害人(親屬)、告訴人、告發人或證人、關係人到場說明

  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應到時間之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但情形急迫者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

  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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