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於庚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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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sidy Tung 高二上 (2014/12/29)
依民法第八六八條之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即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白話版:甲乙丙三兄弟共同擁有一塊土地,每個人剛好都拿1/3,其中大哥甲欠鄰居庚錢,所以將他的1/3土地抵押給庚。恰巧三兄弟每個人都需要錢,所以想要分割土地,但是以法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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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2/03/18)
提醒一下,最佳解的(A)是錯的。 (A)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即取得所分得部分之所有權ㄒ=> 錯,要登記 (B)分割契約一經成立,甲、乙、丙三人絕不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錯,可以 (C)A 地分割後,庚之抵押權當然僅存在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 錯,不可分割性(民868) (D)庚同意分割,其抵押權移存於甲所分得之部分 => 對,(民8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