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216號解釋:法院不受解釋性行政規則拘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與以引用,但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意見,並不受其拘束,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為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現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2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編輯討論
法官是依據法律審判,受到法律拘束,行政機關自己訂的行政規則並無法律授權,而是行政機關依據自己的職權,位階太低,不會拘束法官
29 有關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拘束下級機關之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