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共同被告甲、乙二人經檢察官以涉嫌共同竊盜罪提起公訴。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阿摩線上測驗
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9)
共同被告之證據調查程序是否需程序分離? 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1059 號刑事判決(肯定說) 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使分離程序後之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具結陳述,並接受其他共同被告之詰問,以兼顧共同被告之上開訴訟基本權及其他共同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期無偏失。 94台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29號(否定說) 就287-1之立法過程觀之,刪除以分離程序為前提且依287-2之規定,僅需法院就被告本人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即具備證人適格,應準用人證之規定,不以程序分離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