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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共同被告甲、乙二人經檢察官以涉嫌共同竊盜罪提起公訴。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供稱乙是主謀且侵 入被害人家中行竊,自己僅在外負責把風;乙於偵查及審判中則始終堅稱自己並未涉案。法院倘要以被 告甲審判中之陳述作為共同被告乙不利之證據使用時,是否應以裁定將甲與乙之調查證據程序分離?
(A)應裁定分離。因共同被告甲與乙之利害相反,應使甲以證人地位,命其具結而賦予被告乙對其有 行使反對詰問之機會
(B)應裁定分離。因共同被告甲、乙之竊盜係屬被告不同之二案件,本即應分離程序
(C)不應裁定分離。因共同被告甲對於乙之案件而言,仍具被告身分,應保護其接受辯護人援助及保 持緘默之權利
(D)不應裁定分離。因甲與乙具共同被告之關係,未經檢察官同意,法院不應逕行裁定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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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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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 (2018/07/17)
刑訴 第287條之1(共同被告之調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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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9)

共同被告之證據調查程序是否需程序分離?

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1059 號刑事判決(肯定說)

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使分離程序後之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具結陳述,並接受其他共同被告之詰問,以兼顧共同被告之上開訴訟基本權及其他共同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期無偏失。

94台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29號(否定說)

就287-1之立法過程觀之,刪除以分離程序為前提且依287-2之規定,僅需法院就被告本人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即具備證人適格,應準用人證之規定,不以程序分離為必要。


36 共同被告甲、乙二人經檢察官以涉嫌共同竊盜罪提起公訴。被告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