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處刑訴訟繫屬對象根據98年台非67判決的確是採取表示說,但是根據106年台非16判決,仍應實際判斷檢察官是否訊問被告,如果檢察官已對被告實施訊問,審判對象仍為「真正犯罪行為人」的被告,而不是起訴書記載的被冒名人。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檢察官有訊問,還是要回歸冒名的原則——行動說。
偵查 終結,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判決有罪確定後始發現 黃月坡甲冒名 黃肚皮 之情形。依 實務見解,對於此項冒名之有罪確定判決應如何救濟?(A)得以裁定方式更正
38 被告甲涉嫌與友人乙共飲啤酒,置自己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駕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