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法中區分為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
民法第 1109 條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一、抽象過失:即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之注意,而欠缺者。
二、具體過失﹕即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
三、重大過失:即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
資料來源: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10 (方國輝)
24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