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30-4 條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25 於剩餘財產分配時,若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有關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之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