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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係一家實收資本額 3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甲、乙、丙、丁、 戊 5 人為 X 公司之董事,其中甲為該公司董事長。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 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今 X 公司擬於近期召開董事會,討論董事丁盜用公款事宜。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 X 公司章程有規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時,乙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且應於每次 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B)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其董事 當然解任
(C)丁對於此次董事會討論之事項雖有自身利害關係,但董事會之召集仍應通知其出席
(D)若戊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其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除非 X 公司章程有規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 戊才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TimeToFly 國一下 (2015/07/21)
本題(B)選項錯誤緣由,應為X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看完整詳解
3F
a0965729293 (2021/04/11)
樓上有錯喔~
第 204 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4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8)

人家是修法前解的題目,引用舊法條沒錯,不能說他錯。

檢附107年修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鑒於董事會之召集,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應已足夠,爰將現行「七日」修正為「三日」。此「三日」為最低基準,尚不得於章程另定低於三日之規定,例如一日前或二日前通知之情形。又倘公司認為三日,不夠充裕,得於章程延長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例如於章程定為四日前、五日前、六日前、七日前等,公司得自行斟酌情形訂定,爰為但書規定。

8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係一家實收資本額 3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