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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甲為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下關於其股份設質的描述,何者正確?
(A)甲選任時持股 1 萬股,任期中買進 1 萬股,設質 2 萬股,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 1 萬 5 千股
(B)甲選任時並未持有公司股份,任期中買進 1 萬股,並全數設質,股東會時甲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為 5 千股
(C)甲選任時持股 1 萬股,任期中未買進,設質 6 千股,股東會時甲之持股應算入已發行之股份總數以 及得行使表決權的股份均為 1 千股
(D)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持股設質表決權受限制的規定,於監察人並無準用代號:4301 頁次:12-3


答案:A
難度: 適中
1F
v 高二上 (2015/06/04)
第一百九十七條 之一  第2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
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所以
(A)甲設質2萬股,超過其選任當時所持有1萬股的二分之一,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即1萬股乘以二分之一
    等於5000股,超過5000股的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股數。
    甲的表決權股數:5千股+任期中買進的1萬股=1萬5千股
2F
a0965729293 (2021/04/11)

(D)監察人第227條準用第197-1條

3F
Angus Peng 小一下 (2021/07/20)

(經濟部100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052403510號函)

一、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條文已於100年11月9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81號令公布,自100年11月1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增訂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二、上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計算董事股份設質數時,係以股東會最後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設質數為準。倘設質數大於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者,其超過之股份(設質數減去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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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為一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下關於其股份設質的描述,何者正確? (A)甲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