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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5 甲在民國 98 年 3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自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按月給付甲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以後,於民國 100 年 3 月 間不幸發生車禍而受重傷,生活上照護費用大增,每個月扶養費 2 萬元不敷使用。至民國 100 年 7 月, 乙均依判決按月支付甲每個月 2 萬元,如甲於民國 100 年 8 月間擬請求乙增加給付,下列何者為正確?
(A)甲對乙之扶養費請求已經判決確定,具有既判力,甲均不得再向乙為任何之請求
(B)甲得重新提起扶養費給付訴訟,請求乙應自車禍發生後之 100 年 4 月起,除應給付每個月 2 萬元 外,每個月應另外增加扶養費 3 萬元
(C)基於前訴訟之判決既判力,甲僅能另外與乙以調解方式調整金額
(D)甲僅能就尚未實現之原判決內容部分,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內容,將每個月給付 2 萬元增 加為給付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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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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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ard Hu 高三上 (2019/05/23):

第 397 條

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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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1/04/28):

1.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第397條第1項)
2.第397條第1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第397條第2項)
3.要件
(1)須原確定判決之內容尚未實現。
(2)須情事變更之事實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3)須依其情形顯失公平。
(4)須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5)須由當事人(包括:「原訴訟之當事人」、「原訴訟之當事人其一般繼受人、特定繼受人」或「其他判決效力所及之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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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甲在民國 98 年 3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自民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