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30 條 加重強盜犯: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立加重竊盜罪之情形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刑法第329條 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刑法第 328 條 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16 甲攜帶乙醚一瓶,白天以萬能鑰匙開鎖侵入 A 女住宅,正翻箱倒櫃尋找貴重物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