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9 年上字第 1223 號
公務員於職務上作成之文書,事後予以更改,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為之登載,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外,不生變造公文書問題。
17 交通警員甲以 A「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為由開單,但因填錯違規時間,擔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