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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petertao0105 小二上 (2020/05/18)
Ø 依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而權利能力、責任能力、身分能力,設有專門規定,應另行適用。 Ø A選項,本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所謂關於物權,包括動產、不動產、物之定義、物之性質、物之占有等定性及適用之問題,但不包括準物權、智財權、船舶航空等(此類設有專屬規定),本件之法律關係涉及行紀及運送,性質應定性為債權行為,應無本條項之適用。 Ø B選項,第 20 條第1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所謂成立及效力,即相對於之法律行為方式之實質要件,當事人之行為能力屬實質要件應屬無誤,惟有關行為能力於本法第10條設有規定,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