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管轄以明示為限
第 17 條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原則以明示合意為限,例外於無明示之合意或該合意無效,則依關係最密切法則。
74 A 國人甲(本人)授與在 B 國營業之 B 國人乙(代理人)處分甲在 B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