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甲和乙為兄弟,父親過世時,甲和乙各繼承一棟房屋,但是甲所繼承之房屋在父親過世前即被乙占用。甲辦理繼承登記後,乙仍繼續占用,甲欲向乙追討房屋排除占用,委託 A 律師辦理。A 就該案件與甲約定以給付律師後酬方式處理,問 A 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沒有。依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之規定,律師本來就可以收取後酬
(B)該案件牽涉繼承事宜,為家事案件,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第 2 項,家事案件不得收取後酬,因此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C)該案件係就繼承所得之財產,就所有權請求排除侵害之行為,並非家事案件,可以約定後酬
(D)律師趁人之危,約定後酬,違反一般道德觀念,因此違反律師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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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8), C(57), D(4), E(0) #690603
統計: A(13), B(38), C(57), D(4), E(0) #690603
詳解 (共 2 筆)
#6105145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
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反面論之,除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律師可約定後酬。
本案是否係為繼承案件有疑義,可能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條丙類或丁類的適用。
惟本題選項若假設訴之聲明係為所有物返還請求(即民事案件),而非主張繼承關係等,則C選項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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